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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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8、参与赌博,偷税漏税,失职渎职,违法经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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