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省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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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省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

教务处文件〔201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按期、高质量的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式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上级主管部门或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式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或子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由教务处根据各级项目管理机构的通知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参加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需在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研究经费拨到学校后,由教务处和财务处沟通,保证研究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式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自筹经费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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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使用研究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遵照《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农大国资字〔20159号)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究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等。

第十条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未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给学校造成不良信誉影响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追回所有研究经费,并限制申报其他教改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在研的研究项目,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经过检查,对计划、人员落实不力,项目研究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主持人工作,学校在征求课题立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与课题组其他人员商议后另行安排主持人。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上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农大教字〔2006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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