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虚挂库存怎么办

2023-03-16 16:49: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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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账面虚挂库存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是企业之前报废或低价处理了存货而没有入账,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产品超过保质期等市场变化原因造成存货贬值,进而不得不低价销售存货的销售行为较为普遍。我们可以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 2019年第25号)来处理相关存货损失,本文就报废或低价销售存货举例谈谈其税务和会计处理问题。

案例1甲企业是从事电子设备开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该企业出于扩大生产的需要,一次性采购专用芯片800万元。由于市场变化,该芯片库存积压。1年后,由于技术进步,芯片价格直线下降,该部分专用芯片市场价仅为50万元。甲企业累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50万元。后有客户愿以50万元的价格全部收购。从税务的角度来说,企业低价销售芯片是否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呢?

案例2乙企业是家服装加工企业。2017年底生产了一批市场价值50万元的流行服装,后由于市场变化,未能售出,由于市场上已经不流行此类服装,根本售不出去,只得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低价销售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为: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由此可见,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甲企业的低价销售或报废没有因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存货的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所以应视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案例1中,甲企业的销售行为属市场行为,有正当理由。

案例2 中,企业伴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经济需要做出产品结构调整而发生的产品转型而遭淘汰、过时的存货,由此形成市场价值降低,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我们需要注意,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案例1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2、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75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7500000

3、积压产品销售,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77.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7522.12 4、结转销售库存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75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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