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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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05 【字 号】市政[2008]10 【施行日期】200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市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

(市政〔2008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建立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国际旅游名城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蓝子”和粮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决定建立市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种类和方法

冻猪肉(生猪)储备分为冻猪肉和生猪活体储备两种。冻猪肉储备由桂林美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原桂林福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全市从事生猪养殖、具有一定规模、能力的企业进


行评审后,确定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二、储备数量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我市储备总量为1400吨,按冻猪肉占20%,生猪活体占80%比例进行储备,即我市需要储备冻猪肉280吨,生猪活体22400头,即1120吨。 三、储备肉的动用及轮库

(一)储备肉的动用。储备肉是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动用(不含轮库更新)时须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

(二)储备肉的轮库。为了防止冻猪肉陈次变质和确保活体及时出栏,依据国家商务部的规定,冻猪肉库存按6个月,活猪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轮换更新工作由市商务局按照《国家储备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四、储备费用

依据储备冻猪肉、生猪活体的数量和定额管理标准及市场价格测算确认组成,所需费用组成如下:

(一)生猪活体储备费用,包括活体生产环节的费用补贴和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按定额管理进行补贴每头30元。

(二)生猪活体储备各代管单位费用,按储备每轮每头补贴8元。

(三)冻猪肉储备所需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补贴,冻猪肉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实行定额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费用补贴包括承储单位冷藏保管费、运杂费、商品损耗、一次性降温费、利息和冻肉轮库等,按每吨1900元补助。 五、设立冻猪肉(生猪)储备专项资金

2008年起,市政府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冻猪肉(生猪)储备专项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由商务、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核定),用于冻猪肉储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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