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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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现金及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Q/JD G0406-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财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和各子公司对财务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101日起施行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财务中心负责现金及银行结算的归口管理。 3.2 财务中心设现金、银行、承兑出纳员。

3.3 财务中心在指定的银行或办事处开设结算存款账户,负责现金、内外币银行结算业务和办理承兑汇票转换手续。

4 管理活动内容与要求 4.1 现金管理

在企业经济往来业务结算中,凡是直接用现金收付的结算业务称现金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收支现金: 4.1.1 现金收入范围

a 职工或单位交回剩余的差旅费、备用金和赔偿金; b 对于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c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等。 4.1.2 现金支出范围

a) 薪酬、津贴; b) 个人劳务报酬;

c)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d)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 员工因公出差的旅差费、员工探亲往返交通费; f)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g) 中国人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4.1.3 现金收付纪律

a)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用公款,不准用白条子顶库存,更不准借用账户套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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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 c) 外单位汇来的购货款有余时,不得支付现金,通过银行退回; d) 各销售分公司所需备用金必须通过银行汇入信用卡,不支付现金;

e) 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库存限额超过时,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f 严格审查现金收付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 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予以追究;

g) 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每日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账 款相符。

h) 支付款时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五不准”制度和审批权限内的费用,并办理好各种手续方可付款,每天下午四点前整理好单据,编制当天的现金收、付款单据会计凭证,传递给会计审核。

4.1.4 现金的保管

4.1.4.1 认真落实各种防范措施,主要有:

a) 保存现金的房屋,门窗必须牢固,门要上暗锁、窗户要安装铁栏杆; b) 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

c) 应经常检查分析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1.4.2 严格执行银行关于现金库存限额,保留库存现金,不准随意超存。

4.1.4.3 认真落实责任制,每日下班出纳人员认真检查各道锁和对号密码,门窗关闭上锁。

4.1.4.4 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由主办会计保管,支票印鉴章由银行出纳要分开保管。 4.1.1.5 严格注意提送现金的安全,提送数额较大时,要派汽车接送,必要时增派保卫人员护送。 4.1.1.6 严禁将现金存入办公桌或档案柜内,对存入办公桌或档案柜内的现金或有价证券如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存放人负完全责任。

4.2 有价证券管理

4.2.1 财务中心出纳负责公司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资金账,按实际发生额登记入账。 4.2.2 所购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由财务中心会计核算科按期办理兑换。

4.3 银行结算业务管理

4.3.1 按国家规定起点以上的经济来往采用银行转账通过银行办理(网上银行)

4.3.2 银行汇款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支票、汇兑、信用卡,公司财务中心会计核算科负责内部各部门对外结算业务。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浙江星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通知单”按支付通知单的内容填写清楚,并办理好审批手续,才能付款。 4.3.3 支票领用,应按领用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4.3.4 领取支票的金额、户头必须与请款单位相一致。 4.3.5 不准将公司支票借给外单位使用。

4.3.6 收到的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支票、汇兑等结算业务,应做到:

a) 印章不符、空头、用途不明等事项,由收款人到签发单位清理结算; b) 托收单据,必须随时登记,及时转给购货单位;

c) 托收单据由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在付款前办好请款手续,递交财务部出纳;

d) 托收单据若有差错,经办人必须在银行规定承付期限内,向财务部出纳递交拒付理由书,由出

纳员到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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