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修订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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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修订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哪些

731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中税协秘书处提交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继续教育的适用对象,明确了各类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限,强调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据了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081月中税协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一年多来,经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和中税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几次讨论,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根据新《办法》,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的注册税务师都应该参加继续教育新成立的事务所的所长、副所长及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由中税协组织的专门培训或轮训。执业人员接受的继教育培训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种形式,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

为了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和增强继续教育的实效性,《办法》删掉了老《办法》中“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修订为“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同时,新《办法》强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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