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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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规章制度

体育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发挥体育场馆的健身功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是指体育场馆一次性及连续使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出借使用,及面向校内师生员工和校区内其他单位人员的有偿开放服务。连续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出借使用,以及体育场馆所属房屋及建筑物租赁使用,均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

1.体育场馆主馆场地(含看台),以及健美操房、健身房、乒乓室;

2.田径场(含看台)、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室外运动场地;

3.室外游泳池。

上述均为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含暂时闲置房),均不属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范围。

(二)开放服务管理责任部门

1.体育馆、体育场地等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学校体育部,并负责体育场馆的有偿开放服务管理工作。

凡在党办、校办确定的使用时间,以及体育教学活动安排的时间,体育馆、体育场地不得对外开放服务。

2.后勤服务公司应配合体育馆、体育场地的开放服务,做好生活后勤的服务工作,负有后勤保障服务的责任。

3.资产管理处系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体育场馆、体育场地监督管理的责任。

4.财务处负责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结算和财务监督。

5.保卫处系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安保工作审批和监督的责任单位。

(三)体育场馆出借办法

(一)校外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借用办法




1.校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次性或短期借用本校体育场馆举办群体性活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具有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自发性的组织和个人不予以接待;

2)须事先说明用途,不得从事迷信活动或举办有拗于四项基本原则和精神文明的活动;

3)须承诺遵守本校体育场馆使用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承诺承担举办活动的安全责任和物资损坏赔偿责任。

2.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借用单位,应至体育部办理借用手续。体育部根据场馆安排情况,同意后即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约。签约时应事先说明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3.借用方使用体育场馆时,场馆管理中心应有专人在现场服务管理,并通知后勤服务公司安排好安保人员和卫生清洁人员。

4.借用方每次使用结束,场馆管理中心应会同借用方共同验收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双方签证并由借用方负责赔偿。

5.按事先约定办理出借费用的结算手续。

(二)校内各部门或社团借用办法

1.各部门和校内各社会团体使用会议活动场所,应事先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申请单,送体育部场馆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2.申请借用体育场馆的单位,使用时申请单位必须要有专人负责,进行现场管理,直至活动结束。使用单位如无专人负责进行现场管理,场馆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或暂停今后借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

3.校内各部门及社团借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均按体育场馆出借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支付场馆服务管理费。

其他规定和要求同校外企事业单位借用体育场馆的规定。

(三)有偿开放服务

在不影响校部安排和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场馆管理中心应为师生员工提供健身和进行体育锻炼场所,实行有偿开放服务。使用者按标准付费入场。

(四)体育场馆出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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