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易注销步骤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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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步骤: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上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公告期满后,即可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提交材料为: 1)《申请书》(内资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外资为: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具体表格见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015年版)修订部分)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投资人签署)》(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意事项:

1、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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