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

2023-04-30 08:23: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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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大家好,我们小组给大家带来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课题的知识分享,我们主要介绍的是未成年犯罪的概念、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和这一犯罪的预防方法,最后一个具体化的案例分析。

首先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典中是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实施的应受刑法处罚性的行为。但是在犯罪学中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中定义,张远遑教授的教科书中所定义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应当由国家和社会进行干预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从年龄和犯罪行为定义上来看刑法和犯罪学就出现了很多不一致之处,那么在犯罪学这个纬度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到除了张远遑教授的观点其实还有很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在关于未成年人的定义这一块,其实它针对的群体是拥有很多代名词的,最具代表性的是青少年少年。青少年犯罪实际上在犯罪学中相比较未成年人有着更为广泛的运用,譬如我国有一个专门的研究协会即青少年犯罪研究协会。然后少年是在外国法中得到广泛运用,譬如日本的未成年犯罪翻译过来是少年非行美国称之为“juvenile delinquency”翻译过来则翻译为少年犯罪但是我们认为从中国传统的词义上来解释,无论是青少年还是少年,他们所在的集合都相对宽泛,还对应着儿童”“青壮年”“老年等,而未成年人则只是区别于成年人的一个相对概念,且未成年人在中国的立法内容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无论是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都对未成年人做了详细的规定。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来看,一种观点认为是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出发,由于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和犯罪后的教育和矫治,如果对年龄下限予以规定,则会人为设置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社会教育的障碍。所以,认为不设置年龄下限是最好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需要设置年龄下限,其中12周岁说认为,12周岁比较,此外,《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 35条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 送入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根据1987 年国家 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5条之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年龄限制在1217周岁,因此,12周岁设定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下限较为合适。第三,14周岁说。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所指的青少年,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应做不同于生物学社会学及心理学的解释,主要是指14-25岁的人,他们在认知能力上处于不稳定期,犯罪行为上也具有与非青少年不同的特征。也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作为依据,将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下限设定为14周岁;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可以对青少年犯罪的行为作扩大外延的解释。笔者认为不应当对未成年人设立年龄下限

既包括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及一般不良行为。 反刑法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在一定社会文化环境下被认为是消极的未成年人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和 越轨行为之间一般具有内在的联系和整体行为演变的轨迹,要真正减少、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得将这些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共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从社会实际出发,达到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目的;另一方面,既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也调动了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积


极主动性,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越来越从对惩罚的关注转向以注重教育矫正为主的方向相一致,真正体现了教育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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