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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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修订)》(发布日期:200088 实施日期:20009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1995.01.14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令

(第1号)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计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金祥文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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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证测绘成果成图质量,做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的资格审查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是法人单位或者独立建制的单位。

第七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分级进行。

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 2 / 3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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