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文公重耳的年龄

2022-10-20 04:06:3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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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耳,年龄,晋文公

晋文公重耳的年龄,其流亡之后的时间基本无争议,即于鲁僖公五年出亡,在狄十二年,适齐,居二年(《史记》)而齐桓公卒。据《春秋经》,齐桓公小白卒于鲁僖公十七年,是重耳适齐在鲁僖公十六年。

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重耳自齐国卫、曹、宋、郑,均在鲁僖公二十三年,于鲁僖公二十四年入晋,即君位,是年即为晋文公元年。鲁僖公三十二年,即晋文公八年十有二月乙卯,重耳卒。在位八年。

然则其出亡时的年龄,诸史记载出入颇大:

《国语·晋语四》“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 《左传·昭公十三年》“我先君文公生十七年而有士五人„„” 《史记·晋世家》“自献公为太子时,重耳固已成人矣。献公即位,重耳年二十一。献公十三年,重耳备蒲城守秦。献公二十一年,献公杀太子申生,驪姬谗之,恐,不辞献公而守蒲城。献公二十二年,献公使宦者履趣杀重耳。重耳逾垣,宦者逐斩其衣袪。重耳遂奔狄。狄,其母国也。是时重耳年四十三。

“重耳出亡凡十九岁而得入,时年六十二矣”

阎若璩《四书释地三续》谓史迁之说不若《左传》《国语》足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采信其说。洪亮吉《春秋左传诂》信《史记》不信《左传》,杨注认为其考据实误,其根据是:“若如《史记》之说,重耳奔蒲,年四十三,而其年献公灭虢,致井伯以媵秦穆姬,秦穆姬为申生之姊,长于重耳至少数年,岂五十岁左右始嫁焉?”

杨注之所以采信阎说,谓秦穆夫人为申生之姊,申生为重耳之兄,若重耳出奔之年四十三,是年秦穆姬年已五十矣,不当以此年龄始嫁秦穆公为妻,且生育二子二女(鲁僖公十五年秦晋韩原之战后,《左传》载:“穆姬闻晋侯将至,以大子罃、弘与女简、璧登台而履薪焉。然《左传》并无明载谓秦穆夫人为重耳之姊,唯一根据是庄公二十八年云:“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故韦昭以此注《国语》谓:“重耳、夷吾,申生异母弟也。”是注定重耳、夷吾为申生之弟,有望文生义之嫌。

《史记》云:“太子申生,其母齐桓公女也,曰齐姜,早死。申生同母女弟为秦穆公夫人。”则谓秦穆夫人为申生之妹,似比《左传》排序靠谱,若其长于申生,在鲁僖公五年,已逾二十,在彼时,可谓大龄矣。此且不论。齐姜,齐桓公女,以齐桓公此时在诸侯间的地位,实为春秋第一霸主,无论是武公妾献公烝之,还是献公为太子时之妻,其子必为太子,否则,齐桓公是不会答应的。并且,这也是晋献公亲近齐的一种表现。事实也是如此。子以母贵,申生为太子。重耳庶出,纵长,亦必列于秦穆夫人和太子申生之后,不以时间先后为次,先述嫡,再记庶,《左传》记此,先书正娶,再述太子之母,后记庶出,符合叙事体例,并不因此而定重耳即晚出于申生。

更有一强力证据。杨注也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既采信阎说,对此无力解释,只能以存疑置之。然这个证据要比用秦穆夫人出嫁证重耳年龄要牢靠得多,用置之存疑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

《左传》鲁僖公二十四年,重耳入晋即位后,“狄人归季隗于晋而请其二子。文公妻赵衰,生原同、屏括、搂婴。赵姬请逆盾与其母,子余辞。姬曰:‘得宠而忘旧,何以使人?必逆之!’固请,许之,来,以盾为才,固请于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子而己下之。

所谓叔隗、季隗,系重耳出亡奔狄后,“狄人伐廧咎如,获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儵、叔刘;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史记》云:“以长女妻重耳,以


少女妻赵衰。《左传》《史记》狄女长幼互易。无论此狄女或长或少,未见与重耳曾生女。纵即生女,不能于流亡途中以妻赵衰而生原同、屏括、搂婴。更无论于齐时的齐姜及于秦时的诸嬴。于此可知,重耳妻赵衰,必在出亡之前。若其时年仅十七,何来妻赵衰之女,且能生三子哉?既于出亡前能有可以妻赵衰之女且已生三子,出亡前必在四十开外。

《左传》载重耳出守蒲城在鲁庄公二十八年,即晋献公十二年,《史记·晋世家》云,晋献公“十二年,骊姬生奚齐。献公有意废太子,„„於是使太子申生居曲沃,公子重耳居蒲,公子夷吾居屈。”下文:献公十三年,以骊姬故,重耳备蒲城守秦。”疑此计定于献公十二年,实际出守在十三年。若重耳出亡时年仅十七,按“重耳备蒲城守秦”在晋献公十三年,此时重耳年龄也不过七、八岁,夷吾则更小。杨注又为之弥缝:“所谓主、所谓居,未必亲自治理军民,不过使居守,另有师相辅焉。”此说似乎成立,其实不然。据史载,太子申生居曲沃、重耳守蒲、夷吾主二屈,乃驪姬为立奚齐所施之计,由献公二十一年事可知,重耳、夷吾此前并不日常居蒲或屈,或者至少是自由来往于国都之间,若其不亲自主政,又未远离,无论如何都不能达到目的。此事牵涉另外一个重大问题,另将著文论之。

以此,《国语•晋语四》“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实际无据,或另有所指,非谓出亡时年十七也。《左传•昭公十三年》“我先君文公生十七年而有士五人„„”“有”《说文》“不宜有也。”段注:“谓本是不当有而有之称。引申遂为凡有之称。《春秋》书有者,皆有字之本义。《史记》称重耳“自少好士,年十七,有贤士五人”,盖亦“有”之本义,称赞重耳德贤。《国语•晋语四》“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卿材三人从之,可谓贤矣”,是亦以此称颂重耳之贤。然而从“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却不能读出重耳之贤,似失其本旨。且《左传》《史记》均为重耳有贤士五人,即赵衰、狐偃、贾佗、先轸、魏武子,独此作“卿材三人”,韋注以“狐偃咎犯、赵衰、贾佗”解之。若谓魏武子犨有晋文公伐曹时擅杀僖负羁之事几于招致被诛,则无论如何不能漏去先轸,何以称“卿材三人从之”?疑此坏简,即“晋公子生十七年而有卿材五人人从之” “有”坏其下,以上部作“亡”“五”误为“三”。如此,则与各史载合。史迁所见为未坏之简,否则,《史记·晋世家》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而有重耳详细年龄记述。

综上所述,重耳出亡时年龄,还是应该取信司马迁《史记》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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