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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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作者:孙文竹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0

【摘 要】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网民群体日益壮大。孙志刚,李天一等案件中,司法审判或多或少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压力。研究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的法理学意义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司法公正

科学统计,截至2012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换言之,截止去年年底,我国网民已经近半。这是多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啊!

近些年来,随着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的兴起,人们开始在网络上就近期热门话题、焦点人物、在审案件等发表言论。显然,网络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不仅是最近的李天一案,还有之前孙志刚案、躲猫猫虐待犯人案、药家鑫案等,人们在网络上大谈特谈,不管对案件有多少了解,不管对案件的了解是来源于新闻媒体、还是只是单纯地看了其他网民带有主观色彩的描述,都各抒己见,谈得津津乐道。这种网络舆论不自觉地形成一股主流力量,像雪球似的越滚越大,最终对正常司法工作形成压力。当然,网络舆论也发挥着促进和监督的重要作用,如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但我们必须看到网络舆论的另一面,它有可能是基于对案情了解不全面的前提下作出的,是盲目的,还有可能被有心人利用来达到某一目的,所以对法律和网络舆论的协调着实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

网民似乎认为自己呼喊的是正义,但到底什么是正义?张文显在《法理学》上讲,正义是公正、公平、公道。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诉讼正义。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首先强调了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不受外界一切干扰。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网络舆论可以说是最具时代意义的一方力量,但顺应大多数人的呼声并不一定能实现司法正义。

正如苏格拉底的死是多数人暴政的悲剧,民众往往是无知的,随波逐流的。那么,为什么看似民主的方式却不能带来正义的结果呢?我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网络舆论建立的信息基础不全面,不专业。简单地说,就是网民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可以接触案件当事人,看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但网民没有这样的条件,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大多来源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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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报道,而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往往夸大事实或扭曲真相。因此,网民会不自觉地被媒体的价值观操纵和利用,变成他们的扩声器,在网络上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更有甚者,连媒体的报道都没细看,只是在论坛上看到他人的观点,加上本身对社会某些现象不满,如贪官污吏、贫富悬殊等,就以此为导火线大谈特谈,网络舆论迅速形成燎原之火,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 网民往往更关注自己的利益。当恶性杀人事件在审时,网络上最常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就是此人不死,天理难容”“决不能放虎归山,然而当出现如赵作海等含冤入狱甚至错杀的案件时,网民又呼吁慎用死刑”“废除死刑。为什么他们的态度转变如此大呢?当自己所面对的是国家强制力的时候,没有人不希望这种强权可以受到限制,当自己所面对的是犯罪人的时候,没有人不希望国家强制力可以保护自己。无论他们说什么,内心的指向标永远不会是法律正义,也许他们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最终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对连环杀人案,态度坚决地适用死刑,还是慎用死刑,防止冤假错案,都是为了让自己内心感到踏实和安全。可法律的正义绝不会如此狭隘,它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其实这才是更深层次的正义。当有一天你锒铛入狱,网络舆论纷纷置你于死地的时候,只有法官还会倾听你的辩解,只有法律会考虑你的利益。

法本身的缺陷给网络舆论制作了空间。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法的缺陷来说,创立新法以及法律修订当然是解决办法,但这需要的时间较长,而法律纠纷的解决却是刻不容缓的,如果一味推拖,普通纠纷可能最终会升级为刑事案件,这种代价就太大了。所以说,即使出现法律空白领域的纠纷,司法也要及时解决。此时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寻找最贴近的法律规定,结合部门法原则以及立法目的和精神,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然而,网民并不了解这一切的运作过程,导致对立法漏洞和滞后的抱怨,对司法工作指指点点,对判决提出质疑,不能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网民具有时代性,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两者总会存在矛盾。 由此可以说明网络舆论有碍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也并非全部都是负面的,这种参政议政的新形式需要肯定,民众的参与热情需要保护,网络可以是网民自由言论的空间,实践民主执政的平台,政府了解民意、倾听民心的途径,但绝不能被操纵和利用,成为少数利益群体散布言论、干扰司法的工具。一旦司法工作人员被网络舆论绑架,我们与司法公正就会背道而驰。尽管人们在网络上跟风呐喊的初心是好的,但结果却事与愿违。 我相信,网络舆论是监督行政和司法的一支力量,让民众积极参政,使政府官员和法官有所畏惧,不至于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但最难的问题还是一个的把握,如果网络舆论已经强大到给司法施加压力,影响司法判决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对它加以引导和规制了,这不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更好地行使言论自由,使其不至于被利用,变质变坏,偏离原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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