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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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巡查制度

消防检查巡查制度

一、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平安巡查、检查,明确巡查、检查人员。 二、防火巡查应当每日进行并填写记录,密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开展一次。

三、消防平安检查应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平安检查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填写记录。

四、防火巡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等。

五、消防平安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平安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消防平安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单位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公司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不


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需要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应当落实消防平安措施,保证消防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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