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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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规定



增设公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道口管理:

1、桥头引线150米范围内不准开设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行车安全。

2、连续500米路段内原则上不准开设2处以上交叉道口。有旧道口的不批新道口。



3、商业区能集中开设道口只开进出两个道口,自备停车场地。

4、民用道口宽度仅限3米,经营性道口宽度68米(特殊用途除外)

5、所有新开道口一般采取用矩形石砌边沟盖板。矩形石砌边沟应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边沟净深≥0.6米;净宽≥0.8米;边沟侧墙最小厚度为0.4米;边沟底最小厚度为0.4米;沙浆标号不低于75#。盖板为钢筋混凝土板,强度满足行车行人要求。

6、新开道口必须设警示桩。技术标准:道口宽度3米以下,每侧设1个;道口宽度2-7米,每侧设2个;道口宽度7米以上每侧设3个;警示桩直径810厘米;材质应为铁质, 警示桩间距为2米,距离主干道路缘石边距全部为30厘米;地面部分80厘米;地下部分40厘米;地上部分采用红、白相间(最上端为红色,高度均为20厘米)、两红两白反光材料制作。






主干道

0.3

右侧同左侧一样

间距均为2

7米以上





7 所有新开设道口必须采用与公路路面相同的材料进行硬化处理,硬化长度不得小于5米,与公路对接5米内不得高于公路。

8对于历史形成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道口,应逐步改进,并重新办理手续。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标准增设的道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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