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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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



国务院发文明确,我国将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民办教育的准入条件,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据中国政府网 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 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表示, 我国对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 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 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 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力量投入教育 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 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

《意见》表示,

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

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 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意见》还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 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 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 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同时,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 作( PPP )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 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 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 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 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对于学生的待遇,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 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 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 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 中提取不少于 5% 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 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 关规定,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 扣除。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方面, 《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 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

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教育部发展规划 司司长谢焕忠在今日举办的教育部发布会上介绍, 2016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 17.10 万所,比上年增加 8253 所;在校学生 48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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