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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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磷酸可待因

口服溶液购销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3]391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购销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3391号)



上海长城药业有限公司: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请你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只能将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直接销售给经你公司确定的批发企业,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加强对批发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

二、你公司要将选取的批发企业的情况填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批发企业信息 1 / 2








报送表》(见附件),于2013815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同时报送我局药品安

全监管处,同时抄报所选取的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取的批发企业如发生变化,要按上述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你公司要严格审查销售方资格,规范公司销售渠道和票据管理,认真执行出入库复核、查验等制度,禁止现金交易,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批发企业信息报送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731



附件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批发企业信息报送表 年月日(报送企业印章)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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