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管理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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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管理暂行细则



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是人文社会科学处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使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宁波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宁大政[2007] 65号)的要求,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须经学校印章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发布印章启用公文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该人员有责任设法保证印章不被其他人动用;印章须加锁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每次用印后立即放回原处,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 第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带出办公室使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用印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编制“印章使用登记簿” ,记录用印日期、事由、用印数、使用人、批准人、经办人等。 第五条

使用人文社会科学处印章,必须经人文社会科学处领导签署意见,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后可以用印。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授权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凭分管领导的签字章用印:

1、批量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出版资助等申请书的盖章(但汇总表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存档)

2、项目组成员未发生变更的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本、教师评职称所需的相关项目立项文件或申请书、合同书等复印件的盖章;

3、归档有关材料、人员调入通知单、处内人员介绍信等未涉及原则问题的盖章。 第七条

严格印章使用范围,严禁越权使用和未经授权替代使用 。用印材料必须填写完整,方能用印。不得在空白表格、信函上使用印章。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程序,照章办事。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补充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 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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