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权社会下女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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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权社会下女性的悲哀

一、 对《王氏之死》的解读

史景迁的《王氏之死》选取冯可参《郯城县志》、黄六鸿《福惠全书》、蒲松龄《聊斋志异》节选为材料,描述明末清初,山东郯城县当地的下层劳动人民的生产和税收,遗产争夺,以及官府和地方势力矛盾与冲突等小而普通的事情。像王氏这样的下层百姓的遭遇在那个年代是不会引起官府和地主的关注,官府关注的只是赋税有没有按时交纳,而地主关注是哪户人家又欠了田租,这些底层人民只是些淹没在大历史中的小角色而已。因此,史景迁一改往日史学精英史的研究,从小人物着手,通过一些普通民众的故事来揭露封建社会下层人民的悲惨生活。 这本书共有六章,第一、二、四章对明末清初农村社会的矛盾进行描写,包括土地分配、农民由于超经济负担的赋税而寻求豪门大户的庇护来抗拒国家的税收,地方府衙则通过种种方法与豪门大户争夺税户,以及地方势力与官府的恩怨引起的武装冲突。第三章关注农村妇女寡妇问题,按照当时法律,丈夫死后,若妻子不改嫁,则由儿子继承遗产,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家族中觊觎遗产的人便千方百计的毒害继承人。第五、第六章描写了郯城县村妇王氏的生活,以及她不堪忍受现实而逃跑,最终却落得被处死刑。王氏的例子代表了当时妇女大众的命运。在她们身上,凝结了一个时代、一个群体的悲哀。用这些小人物的小故事映射当时的社会大环境,是本书的精髓。

二、 男权社会下女性的命运

(一)处于农民阶级的妇女必定承受来自阶级的压迫

山东郯城频繁地受到自然灾害、农民起义、政权更迭以及盗匪贼寇的磨难,无钱无权无地位的平民百姓在灾祸面前显得格外孤立无援。而课税徭役繁重、地方恶霸横行、商人趁火打劫、士兵作威作福、地主包揽代理无疑更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农村女妇女受到更大的剥削,通常农村女性一方面同男性一起分担沉重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中遭受着赤裸裸的阶级压迫,对此书中也有所照应:蒲松龄写到1640年有一次大饥荒发生了人吃人的情况,一个男的为了生活,就把他的妻子卖给店铺的老板,在男权社会下的女性可以被丈夫随意买卖,没有人身的自由权。男权社会下的女性要和丈夫一起分担生活的重担,但是社会并没有为妇女提供什么岗位,仅限于接生婆、占卜人、媒婆、担保人、看护、勤杂工等底层职业,妇女从中可以得到食宿和一个月三百铜钱的津贴,或一笔一年六两银子的工钱,这仅相当于衙门较低职位男人的工资。或者就是妓女,收入丰厚且得到当地士绅保护,但是要遭受世人的鄙夷。换句话说,步入社会的女性在


阶级夹缝中感受着身份地位的巨大差异,同时或多或少掺杂着的性别歧视,最终在王氏返乡的情节里回归命运的玄虚以悲悯自己绝望而无助的人生梦魇。

(二)女性承受来自男权社会的性别压迫

首先,在书中反复提及王氏“裹足”的特征。裹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陋习,即女子通过布帛缠裹的外力改变脚的正常发育,使之成为又小又尖的三寸金莲。这一封建社会的产物直至民国时期才予以废除,“裹足”被看作一种病态或变态行为,认为裹足折射出的是一种“变态的文化现象,畸形的审美观念,畸形的心理”,甚至相当长时期里的古代社会也因此而被认为是一个“变态的社会”,在男权社会下是为了迎合男性对“美”的欣赏和需求。暂不谈女权主义,仅就“裹足”现象而言,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不仅造成脚的畸形,到了女性中晚年后更容易换上某一种严重的骨科疾病。而本书中恰巧以女性“小脚”特征展现男权世界塑造下的生产方式(男耕女织)、礼教观念(男女有别、相夫教子)和审美标准(三寸金莲)对女性身体的压迫。

其次,是不平等的婚姻关系,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婚姻中的金钱关系。书中有一处写到当时男性买最红的妓女需要一千两银子,买一个年轻歌女需要二百两,一百两可以买一个长得还可以的妾,得到一个丑而脾气坏的地方绅贵家的女佣为妻只要十两。一个农民用三两银子能买到一个普通的妻子。[1]122相比之下,任某似乎更为幸运,王氏出生孤女,因此结婚也就不用付出现金,甚至不用送彩礼。但这份可笑的幸运背后隐藏的却是不幸的深渊,女性如同商品般被男性贴上了价格的标签,在金钱中又依据样貌和身份分为三六九等,自由选择无从谈起,年龄到了便嫁鸡的嫁鸡,随狗的随狗,默默地接受命运的安排。其二,男权的强盗逻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男性可以寻花问柳,女性绝不能红杏出墙。在封建社会,婚姻重在宗族的嗣续,于是一夫多妻便成为了世道通例。男性平民可以买妾,贵族可以娶妻置妾养妓,而帝王更是后宫佳丽三千人,却偏偏要求自己的妻子恪守妇道,遵循“三从四德”。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只能沦为男性的附属品。其三,“离婚闹剧”。据书中可知,男方可以根据七出、七去提出离婚,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需具备的七种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当妻子符合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另一方面,除非妻子被她的丈夫严重打伤或致残,或者她的丈夫迫使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妻子才可以自由地离开丈夫。可见,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地位都是极其不平等的,男性站在道德的高度评判女性婚后行为,女性则以基本生存、人格尊严来乞求男性在婚姻结束时怜悯的最后自由,甚是荒诞!因此,离婚事宜无论男女哪一方提出,女性都是最终的受害者,是男性导演下的牺牲品。在当时,大多数女孩子的命运或许是生而知之的,要不死去,要不狼狈生存,幼小年纪被卖作童养媳,没有爱情婚姻的选择,没有对事业的憧憬,只有无尽的压迫和奴役。在男权社会下女性的命运透露的就是无尽的悲哀。 最后,寡妇守节的矛盾。封建社会中,女性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未婚夫死,也要守节),寡妇按惯例不能改嫁。而那些守节的自杀(如果是没有子女的妇女)在道德上则被认为是正确的,因为它们显示了妇女对其丈夫尊重的深度。对此,《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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