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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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

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2.08.04

【文 号】价费字[1992]400 【施行日期】1992.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1024 实施日期:20001024日)废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

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0

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中发[1985]6号《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你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收费由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你院的各类培训收费,按照培训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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