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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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学校女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例,为保护和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别利益,发挥女员工在工作中的作用,拟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女员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一定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员工工作归入学校年度查核目标。



第二条 学校支持工会女员工组织参加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率与学校女员工比率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同等磋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女员工委员会一定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环绕学校发展、提升女员工队伍素质,展开各样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员工在学校发展中充散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学校与女员工成立劳动关系时,两方一定订立劳动合同,推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学校不得在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资或停止、排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学校在组织员工深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挂职锻炼时一定安排必定比率的女员工参加。凡经学校培育(深造、培训)的女员工须与学校签订培训的有关协议,一定仔细执行,若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员工要踊跃参加学校的工作,敬业爱岗、爱校如家,研究技术、力争创新、遵纪守纪,自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优秀形象,保护学校名誉。



第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别劳动保护,改良劳动条件,加强保健



意识,不停提升女员工的特别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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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依据女员工的生理特色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色,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员工,赐予特别保护;并确立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因生理特色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学校严格执行劳动部公布的《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一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超出卫生防备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常常攀高、哈腰、抬举、下蹲等简单惹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之外延伸劳动时间;对不可以适应原劳动的,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少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余适合的工作。



(二)怀胎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胎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从事加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自己申请,单位同意,可提早休产前假。休假时期,其薪资不得低于基本薪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条 女员工产期保护



(一)女员工产假为一百八十天,特别状况的女员工,经学校和员工委员会研究,考虑适合赐予假期。



(二)女员工怀胎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应依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经学校和员工委员会研究,考虑适合赐予假期。



(三)产假期满上班,赐予 1 2 周的时间逐渐恢还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由不可以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生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女员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自己申请,单位同意,可休半个月的哺乳假。其薪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可以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少其劳动量或临时安排其余适合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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