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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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财政局 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 1 / 3








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及工作规范; (三)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目标; 2 / 3










(四)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五)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目标; (六)部门的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七)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全市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财政绩效评价规范性的规定,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遴选部分项目组织实施评价,对重大项目或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具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和部署,负责制定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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