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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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9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3.25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 1999年3月25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

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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