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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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

内容非常广泛,上海离婚律师总结,它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等。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亲属,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男女结合成为夫妻,一般情况下,按自然规律都会生有子女,亲子之间的密切性决定了父母与子女关系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法律都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进行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因此,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很大的差别,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变化过程。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尽管各有不同,但都经历了基本相同的变化过程,从总体来看,可分为以家族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以个人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两大阶段。在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子女关系以家族为本位,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是三位一体的。父母对子女享绝对权,子女无独立人格权,被视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在资本主义社会,父母子女关系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出生、姓名、扶养、收养、继承等各个方面。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亲属立法,对亲权的规定尚有较多的封建残余,尤其是父亲对子女拥有很大权利。

以后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家族成为消费单位,父权的色彩逐渐趋淡,许多国家对父母双方的亲权在原则上作出了平等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反映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双方形成平等互助、养老育幼的关系。法律同时保护了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原文出自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shailhlaw.com/mlist3500/5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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