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

2022-05-23 07:50:3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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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公安



行政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1所要处理的是行政案件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特定的,不能互换且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结果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判决4.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驶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功能和作用5.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功能: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应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联系:1.两者都是觖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制2.适用的实体法一致3.在受案范围上基本一致 区别:1.性质不同,诉讼是司法程序,复议是行政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 复议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审理 诉讼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适用的程序不同4.审理的制度和形式不同5.受案范围有所不同6.审理结果的形式不同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特征:1.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处于主导地位3.在关系主体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公安机关4.引起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辩论8.检察机关对公安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行政诉讼的范围:

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管理中,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公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含义1.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2.只能发生在公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地过程中3.是能够产生公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1.主体特定性2.属法律性3.行为的单方性4.效力的先定性5.行为的强制性6.行为的服务性 公安行政行为的效力:指的是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安机关等产生的法律上的作用。包括:1.公定力:是公安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一经依法成立和生立效,非依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3.拘束力:一经成立后,其内容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4.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使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公安行政行的合法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的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符合法定程序5.形式合法

公安行政行为的种类:1.按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抽象公安行政行为和具体的公安行政行为2.以公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的和自由裁量公安行政行为3..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公安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公安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






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诉讼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法院受理的案件:1.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2.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3.公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7.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意义:1.对人民法院而言,它确定了不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力依据。2.对当事人而言,为他们在公安行政争议发生后具体到人民法院起诉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3.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社会成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种类: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3.人民法院负担适当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权的转移: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对已经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明其管辖有误,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管辖权异的条件:1.提出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被告,其他诉讼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2.须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3.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4.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处理:1.不能置之不理,2.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即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3.审议后,要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4.接到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裁定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上诉审理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四章公安行政诉讼参加人

参加人:指的是依法参加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被诉公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参加人与参与人的区别:1.与案件关系不同,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参与人没有利害关系2.参与诉讼的目的不同,参加人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参展与人是为了帮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章公安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公安行政诉讼审理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争议,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所应遵守的司法程序。 特点:1.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此处行政主体特指公安机2.在审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对等3.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有明显区别 1)适用简易程序不同2.审判组织不同3.审理方式不同4.在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审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不予审查。

公安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制度和特有原则:1.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2.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3.不适用调解和反诉4.不加重处罚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特点:1.具有系统性完整性2.具有广泛性

审理前的准备:1.组成合议法庭2.通知当事人应诉,发送诉讼文书3.确认变更和追加当事人






4.当事人交换证据、提交证据5.决定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6.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公安机关的应诉准备工作:1.委托诉讼代理人2.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3.提交答辩状。

4.开庭审理:是指审判人员主持,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安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程序:1,开庭全准备。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5诉讼终结: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为特殊情况的发生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讼终结的情形: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2,作为原告的法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诉讼中止满90天仍无人继续诉讼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诉讼或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中止满90天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二、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在上诉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适用的诉讼程序。 一)二审的特点: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上诉的权利。2二审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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