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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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党团字[2005]4号文件20057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性质: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在学生会具体领导、帮助下,围绕全面成才,根据不同志趣和爱好,以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学生组织。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各社团的工作,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我校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特长,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育人”工作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动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管理单位是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经学校批准可以是学校有关部门。各院系分团委对本院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学生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生,进修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有完备的章程。在章程中对本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明和详尽的规定。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与撤消,必须经校团委的审批、宣传部的审核、保卫处备案,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展开活动。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始,须到校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经校团委正式确认方可开展工作,该负责人列为校系学生干部进行管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应由校团委予以协调。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全院规模或跨校际的活动,要呈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向主管领导报批。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财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学生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宣传部、保卫处备案。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需上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校学生会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二十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罢免或撤消其职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中止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归口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北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校团委。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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