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机制”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2023-03-17 07:08: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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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3.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关心关爱 4.优秀、良好、一般等次

5.1015日、市、县(区)财政 6.提拔任用

7.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一级为一级、放手大胆工作

8.执行政策、严明纪律、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警醒违纪者

9.调离岗位、引咎辞职 10.健康

二、选择题

1.C 2.ABC 3.ABC 4.ABCDE 5.ABCD 6.ABC 7.ABCD 8.ABCDE

三、简答题

1.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2.(一)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畅通组织与干部的沟通交流渠道。

(二)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锻炼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脱产培训,或到中、省机关、经济发达和工作先进地区对口交流挂职锻炼。

(三)建立优秀干部休假疗养制度,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或“全省优秀县(区)党政正职”,以及在创新发展、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每年安排一次1015日的休假疗养,费用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3.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有不良表现,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符合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或问责情形之一的;(二)不按组织程序、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表达个人意见,私自或授意他人在各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阻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缺乏担当精神,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市委、市政府重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不力,贻误发展机遇,造成较大损失的;(六)落实民生政策缩水走样,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事件,或者与民争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达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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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区的主要负责人;(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省后3名的县和排位最后的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市最后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全省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在全省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三)违反贫困县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区)、市直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四)在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违反招投标程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及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五)驻村帮扶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重点区域、主要流域或行业领域环境资源问题突出,生态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二)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3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和较大公共安全事件且造成人员伤亡的镇(办)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市直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县(区)、镇(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群众反映强烈,受到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四)对违纪违法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或“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论述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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