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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7]110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卫生局、爱卫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改厕试点实施方案》、《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助被纳入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改厕项目、且按要求完成改厕任务农户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卫生改厕坚持政府支持引导、集体和社会资助、群众自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引导社会资金资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除改厕农户自筹的资金以外,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应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纳入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卫生改厕项目的农户,按每座户厕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对苏北、苏中地区,按2007年项目实施后每新增一座卫生户厕分别给予不低于250元、150元的资金补助,对苏南血防改厕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其余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落实。 第六条 省级财政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达当年卫生改厕补助资金计划数的70%,剩余部分待年底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卫生改厕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 政府补助、集体筹集、社会资助等资金的使用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当地媒体和乡村公示栏,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县级爱卫办对当地卫生改厕项目村当年完成改厕的农户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爱卫办。 市爱卫办逐村复核验收,并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复核验收结果报省爱卫办。 省爱卫办、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考评组,按照《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农村卫生改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地方应筹集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省财政厅、卫生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暂停拨款或停止拨款、收回已下达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c4c6f1f3ba0d4a7302763a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