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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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婚姻

论婚姻的本质 (一

摘要: 从法律的角度看, 对婚姻的本质有诸多认识,也形成了各种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婚姻 的本质是契约, 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 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 有的坚持婚姻的 本质是伦理。本文针对婚姻本质的诸种学说做以评述,并赞同伦理是婚姻的本质。 关键词:婚姻本质;伦理;契约;身份;制度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 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它包含三层 含义: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婚姻的含义 何而来,是否真正反应了婚姻的特点呢?这就要从婚姻的本质来论证。 一、婚姻本质学说

(一)契约说 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 康德最早提出 “婚姻是契约 ”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 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

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 是一种男女之间的 “要式契约 ”。 ① 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 1971 年法 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 7 条规定 : “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并由此在 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 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 , 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二)信托关系说 在英美法系,部分法学家认为, 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信托关系中, 主体是国家与个 人,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 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 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 列权利, 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 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 因此, 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 自然权利 ——如子女抚养、 夫妻性生活及婚姻身份权等 ——交给配偶。 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 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 与此同时, 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 但国家保留对夫妻一方在 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处罚权。 (三) 身份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 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 于人身上的权利。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

④ 有的学者

认为,虽然婚姻是以类似于契约的形式所成立, 但是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 同的,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 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 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 “身 份”比“契约 多。 (四) 制度说

制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 1902 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 而为制度之一。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婚姻的缔结虽由当事人选择, 但结婚的制度是法定的, 是强制性的 规定, 且双方不能附条件或期限, 也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方式, 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 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 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 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 同时,彭奴卡也认为, 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上的效果为目的之法律 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解除。

当事人随心所欲地缔结的,而是受到法律(或为成文法或为习惯法)

⑥ 因此,主张婚 的严密调控。正

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 人可以选择婚姻, 但人不能以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 婚姻不是如契约 一般由因为这样, 它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 还影响到他们的亲属以及在缔结婚姻 时尚不存在的第三人 ——孩子。这种影响不是可以由当事人控制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各 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对此不同的规定恰恰反映了婚姻是一种制度的性质。 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契约自由的理念在婚姻上得不到体现。 也可以规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

婚姻是一种制度,

法律可以规定婚姻具有排他性,

当人

甚至可以在将来规定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婚姻,


们违反这种制度时,国家就运用暴力手段加以干涉。因此,结婚行为,若仅从男女双方来看, 是一种合意,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观察, (五)伦理说

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 他认为康德的婚姻契约论使婚姻庸俗化, 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

婚姻是伦理实体,法律 个别外在物"。⑧ 后

的规定使伦理实体具有法律的意义, 是有法意义的伦理的爱。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 来该学说由新黑格尔学派继承。一些学者还认为,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以财产的交 换为目的性,而是以夫妻二人纳入全人格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 二、婚姻本质学说评述

在契约说中,康德的观点显然着眼于夫妻之间的性官能结合,

偏重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是

认为从法律的观

繁育后代的目的。 所以婚

人生理欲望在学说思想中的表现。而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具有社会性。所以,康德的观点 在当今的社会已经过时。 而当今支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对契约说做了修正, 而且还在经济上互相帮助、 在家庭中互相扶持以及共同生儿育女、

点看,婚姻是男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不仅满足互相的性要求,

姻契约性学说开始向伦理性靠近。婚姻是契约的观点,是反对封建主义与教会的斗争手段, 它是应斗争的需要而生,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在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 视婚姻是一种契约的观点已不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积极作用了。

规制婚姻也是不现实的, 毕竟保护契约与保护婚姻的手段不同。 律是采取支取违约金、 定金、继续履行等民事救济手段,

相反,它会使得人们产 当事人若违反契约义务,



生将婚姻关系商品化的不良倾向, 以契约自由为托辞,逃避婚姻的责任。用当今的契约法来

这些民事救济手段对婚姻来说显然

还包含着国家的认可,而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意。婚



姻关系,则是由婚姻制度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不适用。赔偿损失的民事救济方式也只有在特定情况(解除婚姻)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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