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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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中正、副教授应占半数以上。院(系)级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条 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品德操行鉴定等,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可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同时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凡政治思想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取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主修专业全学程平均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绩点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本专业部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主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绩点值者; 3因其他问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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