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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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作者:李延勇

残疾人员是弱势群体,其就业形势尤为严峻,安置残疾人员任务更是非常艰巨,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


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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