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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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陶冶 边丽英

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7



边丽英

(沈阳师范大学 科信软件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计算机软件出现至今,几十年的发展壮大,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链。在近些年,第三次科技革命发展,信息网络化时代到来,直接推动了计算机软件的飞快发展,当今计算机软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支柱性产业。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使得计算机软件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在近些年取得快速的发展, 但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相对的落后,甚至赶不上印度的发展水平。为了鼓励软件行业的发展,国家需要完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样会促使软件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计算机软件技术是计算机技术的一种,随着近几年的发展,而成为一门独立的技术,软件技术的发展推动了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促进了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但目前,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遇到了重要的阻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使得软件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打击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影响了计算机软件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推动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本文就目前软件保护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内涵分析

在我们进行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前,需要我们理解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概念,这是我们能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国际上通过《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在包括软件的程序代码同时,还包括该程序代码中的语句说明部分以及软件作者等,此外还涵盖了利于用户使用软件而编写的所有辅助资料等。在我国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条文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规定,其概念表现为计算机软件是指涵盖了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有关的文档。另外又通过《保护条例》来规定了“有关的文档”的具体内涵,在这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组成、内容、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和在测试

结果时使用方法以及相关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像一般程序设计、计算流程和用户使用手册等等,这就是所谓的“说明部分”和“辅助资料”。这就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2 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当今的发展现状

在分析发展现状中,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缺乏法律的支持,我国的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有待完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在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上竞争激烈,所以在软件上出现冲突也很正常。另外有一部分软件开发商对于知识产权的轻视,随意的盗用知识产权,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出现这个情况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上差别,主要表现在权利保护方没有履行好义务和保护措施脱离了国际等两大方面。关于履行义务是指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之一,所以需要遵守协议的相关条款,但是我国的关于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吗,没有明确的规定租


赁关系,导致机制混乱;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脱节是指我国的保护对象单一,主要是文档和程序,没有涉及到软件机制的保护,这点上脱离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轨道。另外一般在 TRIPS 议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时间为50 年,但在我国却只有25年,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

计算机软件只是保护没有那么的重视,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有效方式

为了是计算机软件知识技术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国家采取相关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不仅有力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我国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2.1 从司法和行政上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之所以出现软件盗用或是侵权行为,主要是没有法律的规范,是侵权者不能够被惩罚,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上首先要在司法和行政上采取措施。一般来说,司法上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使得有法可依,从而打击侵权行为;另外在行政上,是指政府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于计算机软件市场的监督,一旦发现盗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就要利用法律手段严惩, 只有这样才能能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软件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够,同样还可以为营造出和谐的社会风气,也会提高软件开发者的热情,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

2.2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近些年,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内软件行业竞争激烈,所以不法者会利用各种手段盗取商业秘密,所以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目前商业秘密都是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就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来说各国的定义相差不大都有着可用性以及保密性等特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表现为有些软件只供内部使用,有的是签订协议只出售给某个客户等等。

2.3 加强工程软件版权保护

一般来讲,软件保护主要是涉及到版权保护,在计算机领域,版权保护其实和文学领域的版权保护很类似,只不过这里的所保护的是通过专业人员利用计算机术语编写的具有逻辑的数字指令和运行程序。通过这种保护方式,可以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工作热情,从而开发出更多更好的计算机软件所以,这也是版权保护的目的所在。

2.4 明确界定计算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责任

就目前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着较大的差距,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薄弱,这一点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信息化产业的发展,也极大地降低了我国电软件的国际竞争力。面对这一实际,我国需要 在制定法律时,结合我国的实情,制定符合我国实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比如说在判断一款软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就需要明白一点,是否得到授权,这就是判断依据。所以我国在明确计算机软件用户侵权上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相关的规定,并且还要结合国际情况,以使我国的法律条文更加的科学合理。

总结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计算机软件行业竞争激烈,所以在处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比较困难,但为了我国计算机行业的长远发展,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才会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也才会激发开发者的创新热情,也才能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并且软件行业的发展还会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帮助提升我国的综合科技实力。




【参考文献】

[1]樊云峰.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郑州大学,2007

[2]吴引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3]程会兰.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4]张爱香.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1301106

[责任编辑:薛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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