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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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补充)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差旅管理,根据《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东科院发〔20175号)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现对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具体报销标准按照广财发〔201645号文件执行,超支部分学校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业务特殊需要,允许自驾或者租车。

(一)自驾。市内及周边县市允许自驾,需提前填写派遣单, 其中,行政处室和非经费包干学院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长审批签字,经费包干学院由院长审批签字,报销标准:自驾广饶30/往返,东营100/往返,青州高铁站、临淄北高铁站60/往返,潍坊、淄博、滨州150/往返。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允许自驾,确因工作需要自驾的,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审批签字,按照实际行驶成本核算报销。(每公里0.8元,另加过路过桥费,其中里程数由出差人员提供、签字人审核、财务人员核算)

(二)租车。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团队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 允许租车,需提前填写派遣单,并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审批签字,按照租车实际费用报销。无特殊紧急任务,原则上不租车。


三、出差住宿报销标准按照广财发〔201645号文件执行, 若非个人因素导致超标,需由会务承办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作为后期报销凭证,无法提供证明的由个人承担超标部分。

四、由某一部门(单位)牵头,多部门(单位)参与发生的差旅,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统一结算报销,使用一宗报销凭证。(需列明参与活动部门单位各自费用明细)

五、本补充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



财务处



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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