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2023-04-14 03:41: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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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三条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五条 人事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个体防护作用,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和要求,其劳动防护用品凭领用证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采供中心设劳动防护用品仓库,并负责发放工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凭单位、部室、中心人事劳动配备表或安全环保部的证明发放。

第八条 各单位、部室、中心每月必须按确定的工种制定《劳动配备表》,并报人事部审核盖章后送交劳保仓库。

第九条 凡属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其个体防护用品一般不收交。凡调离本公司或调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必须将其个体防护用品领用证交回劳保仓库。属临时性支援的人员其个体防护用品标准不变。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一律由用人单位造册,并备好劳动配备表报送公司人事部审批后,再送湖南省怀化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由井巷公司发放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证,采供中心凭领用证及其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其费用计入用人单位成本。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未满,因损坏、被盗或因更换工种、岗位需领用劳动防护用品者,采供中心按未满使用时间折算,先收取个人折价款,后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凡属长期病休、疗养、伤休、息工、离岗不离职人员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第十三条 凡属冬季发放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定在当年的1112和次年的元月,其它时间不予发放或补发。

第十四条 个体防护使用的防护手套、口罩、面罩、雨衣、雨裤、胶围、电池和公用肥皂、洗衣粉等,统一由单位控制领取,按岗位所需发放到个人。手套、口罩、面罩、雨衣、雨裤、胶围,必须凭按配备标准拟定的申请领用计划单或安全环保部的证明发放。其费用进单位的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凡单位集体领用的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仓库管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违规超越发放标准和增发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同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矿产有限公司在册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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