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社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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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社交网络》



古宴韶 大二建筑学 20144915



根据本·麦兹里奇的小说《意外的亿万富翁:Facebook的创立,一个关于性、金钱、天才和背叛的故事》 改变而成的电影《社交网络》于2010101日在美国上映。该电影讲述了网站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和爱德华多·萨瓦林两人如何建立和发展Facebook的发家史。

故事从2003年秋讲起,当时马克是哈佛大学中一名天才学生,在被女友艾丽卡甩掉后,愤怒之下马克利用黑客手段入侵了学校的系统,盗取了校内所有女学生的资料并制作了名为Facemash的网站供同学们对辣妹评分。他的举动一度令哈佛大学的服务器几近崩溃,他也因此在学校一举成名。在这件事情之后,文克莱沃斯兄弟找到了马克并邀请他进入团队一同建立一个社交网站。在没有明确拒绝他们的情况下,马克和室友爱德华多建立了自己的社交网站facebook出人意料的是,这个小小的网站竟在不断扩张下掀起了一场全球性网络社交的革命,并在短短六年内聚集了五亿用户。马克成为了历史上最年轻的亿万富翁,在这背后却隐藏着各种让他身处利害关系的陷阱。.

这里我想分别从两个案子入手来讨论一下电影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来谈谈爱德华多和马克的案子。电影中段和马克处于争吵状态中的爱德华多突然被召回,被承诺允许拥有百分之三十四点八的股份并且签署了股份变动协议。一段时间后律师将新出的合同重新给爱德华多时他发现自己的股份已经被稀释到百分之零点零三,因此他宣布与马克正式脱离工作伙伴关系并执行法律手段向马克索取赔偿。如果在没有接触任何法律知识的情况下观看这部电影,在这时我必定会质疑马克的人品并且对他一番批判。认为他辜负了朋友对他的信赖,也有可能觉得他是个忘恩负义的小人,毕竟爱德华多从一开始就给了他莫大的支持。即使大家的观念不太一样,也不应该这样出卖朋友。即使现在的我还是有一点这样的想法,但是深层次地思考一下,法律本身就是一件挺理性的东西,或者说,挺残酷,用太感性的眼光去看待似乎不太可行。

从刚开始爱德华多签合同到最后股份被稀释,主要想想其实爱德华多自己也应该检讨自己。在第一次签股份变更合同的时候,爱德华多就已经对律师表明得非常清楚,他明白自己上升到百分之三十四点八的股份是需要被新的投资者稀释的。所以后来股份稀释的事情,可以说是完全在他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这与合同本身也完全没有冲突。反正合同已经是这样清清楚楚说明的了,你自己的签字也在上面,一切都按照着合法的程序进行,只是最后稀释的程度比较超乎


自己的想象,但是这和合同上所说的完全没有冲突,只是和爱德华多自己的观念有冲突而已。所以说法律是很理性也很残酷的,情谊根本不能将其左右,所以在一开始签署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之后的情况,多用理性思考代替感性思考。

第二我想谈谈文克莱沃斯兄弟和马克的案子。和上一个案子一样,感性思考的我和理性思考的我得到的感悟也是不太一样。刚开始我和文克莱沃斯兄弟想得比较相近,觉得马克盗用了文克莱沃斯兄弟的创意来创作Facebook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但是在此之前我觉得先需要认识一下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到底是什么。在对各种书籍和网络知识的搜寻之后,我发现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更多是实体性的东西。比如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之类的,却没有怎么听说过保护创意的。所以在此之后,我又改变了自己的想法。文克莱沃斯兄弟从开始发现马克和爱德华多制作了Facebook到后来与马克闹上法庭之间一直在坚持着一个事实,马克盗用了他们的创意,因此他才能创造出Facebook。正常人可能都会这么想,刚开始文克莱沃斯兄弟所希望建立的是一个能展示个人资料并且交朋友的网站,但是这个网站只能在哈佛内部运行,而在马克被邀请加入团体之后,克在没有完全拒绝的情况下开始进行自己的研究开发,最终创立了Facebook一个能展示个人资料、日常生活并且交朋友的网站,这个网站可以在除哈佛外的多个校园运作,最后甚至是全世界。任谁听来这都想是文克莱沃斯兄弟的创意被盗取。但是创意这种东西是人脑里一种的想象,它是虚幻的,它不是实体,只有人脑可以操控的东西,怎么用法律保护呢?如果说马克盗用了文克莱沃斯兄弟的创意,那只是你们脑海里的东西,存不存在也只有你们自己之间知道,是不是真的存在,不知情的人又哪里得知呢?谁知道你们是不是串通好说谎呢。没错,克创建Facebook的确是在听取了文克莱沃斯兄弟的创思之后才开始的,很难说马克到底是不是在其中得到了什么启发。但是很明显的是Facebook的形式和文克莱沃斯刚开始说明的并不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如果这真是说剽窃了创意那还真是说不通。举个通俗一点的例子,假如我在写文章之前搜集资料时看到资料里某个作者表达的某种思想特别有道理,我将这种思想运用到我自己的文章里为之添色,而文章里还有其他与之不同的内容,这样说来,难道我这算是剽窃了这个作者的这个作品?更何况,这起码是有作品有实体的,文克莱沃斯兄弟连个真正的创意实体都没有,怎么说得通?

无论是马克和爱德华多的案件,还是和文克莱沃斯兄弟的案件,我都深深地感悟到了一点。法律是理性的。或者,感性地来说,法律真的没有人情味。法规是这样定的,程序就必须是这样走的。之后有什么差错,再回过头来可能发现犯错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因此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在与法律打交道的时候必须步步为营,才能得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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