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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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6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为方便广大财务人员了解相关内容,对32号公告内容进行梳理,挑选出与财务紧密相关的内容与大家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32号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⒈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⒉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⒈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⒉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省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3、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⒈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


32号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4、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32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6、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⒉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⒊税控设备能否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7、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

⒉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8、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⒉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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