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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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制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报账业务 原则上不得超出学校可用资金,当年收支不出现负结余。

二、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入账。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大额支出 审批和专款专用制度;大额申请报告呈报手续齐全、格式规范;不得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严禁违规组织收入,杜绝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 支现象;不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征订。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使用非法票据、私自印制及违规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五、严禁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提供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

六、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申请报账业务。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变通收支单据,禁止白条单据入账,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自 制付款凭证;禁止未经票据集中审验办公室审验而擅自入账。

七、严禁消耗性支出超标。公务接待费支出控制在公用支出 2%以内,福利费支出在勤工俭学收入的 30%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视车况控制在 2.5 万元至 3.5 万元之间。

八、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不得套取、冒领国家财






政资金;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不擅自聘用或提高聘用人员工资。

九、严格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程序。认真执行××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十、严禁库存现金存放超核定限额。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备用金使用规定出现小额票据不付款、大额票据报账后 付款不及时等现象;不得公款私存。

十一、严格执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 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十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经营活动。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其他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十三、严禁中小学校提供任何债务担保。义务教育段学校 不得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十四、严禁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审批出入库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 员工作。

十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有关会计资料。

十六、严格遵守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 加或处置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管理规范,不乱存乱放。

十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严禁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不得 故意毁坏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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