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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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1

【字 号】珠府函〔2019226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

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府函〔2019226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解决常住我市横琴(含横琴、保税区、洪湾一体化区域,下同)的澳门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保障制度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横琴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澳门居民(已在我市就业的人员或在


我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可凭居住证以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二、筹资标准及待遇 (一)筹资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筹资标准执行。其中,2019社保年度的筹资标准为: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8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410/年,财政补贴590/年。 试点期间上述人员参保所需财政补贴由横琴新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后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自行申请补助。 (二)待遇标准

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筹资标准及待遇保障若有调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澳门居民的筹资标准和对应待遇保障自动从其调整,与其保持一致。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

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就医管理

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就医管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办服务

市税务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按职责负责参停保、保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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