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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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

案例1 锅炉排放烟尘污染案

某市市级幼儿园建于 2000 3月,其内部建造的食堂和锅炉房均采用燃烧生煤的方式做饭和烧热水,两根烟囱每天排出滚滚浓烟。20009月,市轮船总公司在紧邻幼儿园食堂和锅炉房的旁边动工修建了一座水上娱乐城。由于该市河流较少,该水上娱乐城立即成为本市居民夏天消暑的好去处,生意十分兴隆。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幼儿园不断向外排放浓烟,导致水上娱乐城的水面上总是有一层黑色漂浮物。游客们认为太不卫生,不再光顾娱乐城,娱乐城的生意渐渐清淡。200010 3 日,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上娱乐城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被责令限期整改。

娱乐城认为其生意不好及被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主要责任在于幼儿园排放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于是要求市环保局进行处理。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检测。鉴定幼儿园两烟囱的排放严重超标,是娱乐城水质恶化的主要污染源。经研究决定,责令幼儿园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罚款15 000元。同时,娱乐城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 280元。在庭审中,幼儿园辩称:1)幼儿园建在先,娱乐城建在后。市轮船总公司在明知幼儿园烟囱排放可能污染其水质的情况下仍然建造娱乐城,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娱乐城自己承担。2)幼儿园已接受了环保局15 000元的罚款,不应再给娱乐城赔偿。 【问题】

1.幼儿园的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幼儿园的理由不成立。1)幼儿园以其建在先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只有下面三种情况可以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建在先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件。2)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就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对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免除其承

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2.环保局的处理决定是不正确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本案中,环保局对幼儿园作出罚款15 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作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超越自己的权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院应判决幼儿园赔偿娱乐城16 280元的经济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到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娱乐城生意清淡以至被市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幼儿园排放的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因此,幼儿园应对其给娱乐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餐厅油烟扰民案 【案情】

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咸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存在违法行为,坏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 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题】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咸立?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受此案? 【分析】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2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例3 水泥厂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果园案 【案情】

2001年甲水泥厂建成,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周围的果园受其排放废气的污染,大量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环保局进行处理。200210 13 日,环保局监测发现甲水泥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200210 23 日,环保局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缴纳排污费21 890元,并处以罚款25 000元;2)限期治理;3)赔偿果农经济损失10万元。果农认为赔偿额过低,不服,以水泥厂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斯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果农提供水泥厂排放的废气是造成果园减产主要原因的证据,否则承担败诉的责任。果在 提供不出该证据,法院判决果农败诉。 【问题】

1.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 【分析】

1.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其理由为:1)其所作出的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2000429日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1448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和《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作出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的,应先由环保局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作出决定,而不是由环保局作出决定。3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的

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法院的审理不合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告如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有异议,则需举出以下证据:(二)自己没有实施排污致害行为;2)由于不可抗力;3)第三人过错;4)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如举不出,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只承担是否有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要求果农承担水泥厂的排污行为与其果园减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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