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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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补考、重修为部分学生提供弥补学业不足的机会。为了规范补考、重修管理,保证公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校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补考、重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补

第一条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仅限一次)补考。专业教育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补考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组织;选修课程需根据课程的安排,不安排补考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二条 凡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中有违纪行为者,其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原则上不予补考。如平时上课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行为,且能严肃反省自己的过失或违纪行为,经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可准予参加补考。

第三条 因缺课或缺交作业严重,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的,不予补考。

第四条 补考原则上应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开学前或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需要补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在教服平台进行补考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如有课程首次修读考试不及格的,可在成绩发布后三天内向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交书面补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后,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前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补考并录入成绩。

第五条 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都应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AB两套试卷不得有相同考题,其中B套用作补考试卷。

第六条 补考成绩原则上应安排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课程补考成绩按平时成绩(含期中)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课程原成绩和补考成绩分别记载在成绩单上,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课程原成绩注明“无效”字样。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按合格(60分)计入学分绩,原不及格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二、重

第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相应课程。已考核通过且总评成绩低于80分(不包含)的课程、补考通过的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一次。总评成绩高于80分(包含)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八条 针对通修、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和新生研讨课,学生应在需重修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在教服平台提交重修申请,院系教务员根据学生学期课程修读情况和课程开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批准重修的学生加入相应的课程班级。选修课程须学生在选课和补(退)选阶段在教服平台进行选课,若选中相应课程并按要求完成重修缴费,则重修申请成功,否则重修申请失败。

第九条 体育课重修须参加体育课课程注册后才可进行重修。体育课前四次修读均属于首次修读,不受体育课程项目限制,第五次开始按重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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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若学生修读课程与曾修课程存在一对一替代关系,则视该课程为重修。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以实得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该课程(或被替代课程)原成绩注明“无效”字样且不得恢复有效。课程重修后,以重修成绩计入学分绩,原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第十二条 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补考,只能再次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重修申请审批通过后,须在重修申请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重修课程学分学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重修,自动退出重修课程班级。

第十四条 允许学生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所缺课程。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其结业后重修资格。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学分学费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课程当前学分数”收缴,课程学分学费单价参照《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为90/学分,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为10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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