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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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承租住房,是指产权人为XXX大学(简称学校)且学校与住户建立合法租赁关系,由住户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我校承租住房为56号楼、41号楼以及住宅区内的部分未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承租人去世后,允许其配偶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三、如承租人与配偶均已去世,允许其共同居住(同一户口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的子女,持承租人其他子女同意并经公证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四、夫妇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凭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调解)书,允许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予变更承租人: 1、擅自转让、转租他人使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拖欠租金和水电暖费用的;


4、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权益的。

六、承租人因个人需求申请转让承租住房使用权的,按XXX市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XXX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租借学校公寓性质住房的,按照《XXX大学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校后勤字XXX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变更,本办法将按照新调整的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勤基建处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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