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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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222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925 实施日期:20089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价服[2002]222号)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392)精神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国家出台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1 / 3










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2、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2 / 3










4、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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