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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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财产物资的采购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社会工作部是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做好捐赠物资的审核登记和公示,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

四、社会工作部会同财务科、审计科及相关职能科室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意向,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进行审理,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合法票据或证明,原则上还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其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目清楚。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领域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设备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使用捐赠财产时,必须按财务资产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七、财务科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接受捐赠的财产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通过“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核算;支出时,统一通过“其他费用-捐赠支出”进行核算,对于限定用途资产,需做好备注记录,保证资金按限定用途使用完毕。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的项目、资金和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报送财政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

八、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院务公开工作部门要定期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及其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本院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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