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样画法(平面,立面,剖面的画法)

2022-07-20 20:45: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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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面图

4.1.1 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 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 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 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如需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则应以虚线绘制。

4.1.5 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编号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4.1.6 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在组合示意图中要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4.1.7 顶棚平面图宜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4.1.8 为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图上的位置,应在平面图上用内视符号注明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可选择812mm。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内视符号如下所示:

2 立面图

4.2.1 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 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 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 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


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只画轮廓线。

4.2.7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应用文字说明各部位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①~⑩立面图、A)~(F)立面图)。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 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如:①立面图、A)立面图)

3 剖面图

4.3.1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 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4.3.5 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有所表示。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应在图纸上绘出。4 其他规定

4.4.1 指北针应绘制在建筑物±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轴测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 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而定;

3 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 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如砌体墙涂红、钢筋混


凝土涂黑等),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 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 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

5 尺寸标注

4.5.1 尺寸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 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并予以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以米计)

4.5.3 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 平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

2 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 其余部分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 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 室内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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