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合作协议(fa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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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融资顾问协议

本协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于 ________日签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投资顾问。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定义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其现有及发展中的全部业务以及所有下属之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定义为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内容如下:

1. 甲方特此聘任乙方担任其投资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2条所约定范围内的投资顾问服务。

2. 乙方在此接受聘任,并同意在甲方要求下履行下述职责:

2.1 代表甲方寻找潜在的投资对象,收集、整理投资对象及其的相关信息并代表甲方与潜在投资对象进行初步接洽;

2.2 协助甲方与潜在投资对象进行商务洽谈;

2.3 帮助协调甲方与潜在投资对象的谈判,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与拟定。 2.4 就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财务问题向甲方提供建议。

2.5 投资对象及潜在投资对象的定义为由乙方向甲方介绍、引荐的第三方,仅指___________

3. 乙方担任甲方投资顾问而应获得的服务报酬具体约定如下: 3.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凡甲方或甲方介绍的投方,向投资对象(仅指___________)进行投资,甲方应向乙方以现金、支票、转账形式支付交易总额 作为投资顾问服务费;

3.2 交易总额定义为:甲方向在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投资对象和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以下称为“股东”)所投资的全部现金及非现金部分,也包括一次性或分批到位的现金及非现金, 也包括股东抛售老股。

3.3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投资顾问服务费仅在约定条件下甲方正式投资__________甲方资金到位后____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交易总额 的投资顾问服务费至乙方指定账户;


3.4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5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收款确认书。 3.6 如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发生投资顾问服务费延期支付,则甲方应以需支付的投资顾问服务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该需要支付的费用支付完毕。

3.7 投资顾问服务费不包括在投资过程中甲方需要另行聘请中介机构(如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承销商)而产生的费用,或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 本协议的有效期应当于下述两项中较早发生的一项发生之日终止: 4.1 本协议生效之日后12个月;

4.2 本协议中规定的投资完成;如果有效期终止时正处于投资进行的过程中,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该交易完成。

5. 委托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不能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推荐的潜在融资对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6.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并不对投资的完成作任何的承诺与保证。 7. 除非甲方和乙方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协议的所有豁免、修改行为均不生效。

8. 甲方和乙方保证各自拥有全部的资质和权利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一份合法、有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及能照其条款依法行使的协议。

9.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保密。在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协议内容。

10.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备忘录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备忘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备忘录为准;

10.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11. 生效及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1.3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约定。

11.4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1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签章如下,以昭信守: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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