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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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01.16

【文 号】国税函发[1991]140 【施行日期】1991.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会计,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1>14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私营企业会计制度》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家店、家厂不分的房屋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计提折旧。

二、关于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复印机、微机等各种设备的折旧问题 私营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微机等各种设备,凡国家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没有列举的项目,其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企业安装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安装的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一律按待摊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发生的购置附加费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辆时,按规定缴纳的购置附加费,应做为固定资产原值入帐。

五、关于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列支问题

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的支出,不准列计有关项目的成本,应在专用基金项下处理。

六、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一)对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及侨胞(包括港、澳、台同胞)修理进口设备发生的工资及费用,可按合同规定并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列支。

(二)发生亏损的私营企业,其应列成本的投资经营者的工资,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列入成本的平均工资的2倍;盈利企业的列支标准,可视其盈利水平分档次确定,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

七、关于劳动保险金、社会养老金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险金、社会养老金,可以“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的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对超过规定标准数额的,应在税后利润转为“生产发展基金”后列支。 九、关于开办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的开办费应根据数额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摊销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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