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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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审查,电影



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

【摘要】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其电影审查制度,尽管审查内容与标准存在着种种区别,但主要关注的还是集中于暴力,色情,政治安定与国家安全等内容。伴随着电影审查制度应运而生的则是与之配套的电影分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影审查及分级制度始于80年代末,仍是相对新生的制度。但自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在中国因为涉及历史敏感问题,政治问题等等原因而不得上映的电影数量与日俱增。众所周知,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其中又包括了言论自由这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中国现存的电影审查制度是否成为了人权自由的一道束缚这一问题,也日渐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电影审查制度;言论自由权;权利平衡;《电影管理条例》 一、电影审查制度的缘起与现状 电影审查制度的诞生,究其根本是由于电影这一艺术形式的特性。电影艺术传播方式的大众性、通俗性以及电影表现形式的直观性和逼真性。1在当代社会,观众得以获得一部电影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它巨大的艺术感染力可以使观众体会到心理认同并产生模仿欲望,因此在当代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电影可以反映现实,折射某种社会现状;但也可以是创作者自身思想与感情的表达。社会有光明面,自然也有黑暗面与之相辅相成,电影艺术可以弘扬积极向上的力量,但同时其消极作用以及退化功能也不可忽视。更遑论随着这一艺术形式的发展,电影的表现范围日渐广泛,表达方式也逐渐扩展,不经过审查已经无法保证特定的某部电影是否适宜于全体观众观看。

电影工业以美国起步最早,也最为发达,因其电影审查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早在1907年芝加哥市就成立了市电影检查委员会,并颁布了第一部地方性电影审查法令,禁止淫秽和不道德的电影上映。随后各州相继建立了本州的电影审查制度和审查机构,1930年以美国邮电部长威尔·海斯为首,成立了美国电影制片发行人协会,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电影检查法《制片法典》2]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改进,目前美国已形成了相当完善,体系健全的电影审查制度:一个层面是州和市政府通过法律确立的官方电影审查制度,另一个层面是好莱坞的自我审查制度。

而中国也早在1911年就有过关于电影审查的规定《取缔影戏条例》成为日后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雏形。后来的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都有此类规定。1930年国民政府还颁布了《电影检查法》。新中国真正制度上的电影分级始于198951日,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而电影审查制度则要更晚,直到1998年,中国才正式成立了电影审查委员会,依据《电影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电影的审查工作。及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电影管理条例》,取代《电影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成为电影审查的标准。通过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核的电影被准予公映,而那些因种种原因被认为不适宜公映的电影,则被雪藏,成为所谓的禁片

90年代至今,从以张艺谋、陈凯歌为代表的第五代导演以来,直到现今开始登上国际舞台的第六代导演中的翘楚、贾樟柯、娄烨,这些导演几乎每人都有几部代表作因未通过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拿不到公映许可,而造成其电影无法上映。遭禁的电影数目之多,类型之广泛,虽因主管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从未公开过审查程序与方式而无法得到准确的数目,但根据许多电影的片方




叙述及新闻通稿,仍有所提及。

比如张艺谋的代表作,根据余华小说改编的电影《活着》,为张艺谋赢得了1994年第47届戛纳电影节的评审团大奖,陈凯歌的著名作品,在1993年的第46届戛纳国际电影节中一举摘取了最佳影片金棕榈大奖的《霸王别姬》(这也是中国影史上华语电影取得的最高成就),均未获准在国内上映,甚至无法寻觅到官方给出的不允许上映的理由,只含蓄的提到涉及历史敏感问题

随着中国电影工业的发展,中国电影分级制度却并未随之进步。近年来遭到禁映的电影数目只增不减,越来越多凝结着创作者心血的作品得不到与观众见面的机会。这种现状让我们不禁开始思考:目前国内这种讳莫如深的电影审查制度,模糊不清的宣判一部电影死刑的方式,是否过于轻率、不慎重,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过分限制了创作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呢?二、言论自由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言论自由权归属于人权的一种,人权简而言之,是人生而为人而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普世原则是人权法律的基石。3因这一概念事实上具有相当程度的概括性和模糊性,而每个国家的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也不尽相同,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人权的概念和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目前世界上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中,都明确承认了言论自由是人权的一项基本自由,应当受到保护。

如作为人权理论基石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而随后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节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在中国受到保护的人权的范围。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不论是学界通行的观点,还是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规定,都认为言论自由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三、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的博弈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生问题,事实上,在美国,法界对这个问题早已进行过深入的讨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经历了长期的博弈过程。究其根本,争论主要集中在几个问题上:首先,电影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护之列;其次,若电影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电影可以自由表达一切思想与价值观而不需要经过审查?

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集中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其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对于电影最早的争议集中于电影这一艺术形式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述,




最早见于1915年的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中,联邦法院大法官麦克肯纳认为,电影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娱乐性的呈现。电影直观的表现形式对观众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呈现的罪恶也有更大的杀伤力。因此联邦法院认为电影放映完全,且仅是一种商业行为,不能看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者是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受俄亥俄州关于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4这一判决事实上否定了电影的传媒形式地位,确立了电影审查行为的合法性。

这一判决的先例直到1948年的美国诉派拉蒙电影公司案才得到质疑,道格拉斯法官在个人意见中指出,电影同新闻和广播一样,作为传媒形式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终在1952年的博斯汀诉威尔逊案5]中,先例被推翻,电影获得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此案原告,约瑟夫·博斯汀公司享有一部名为《神迹》的电影的版权,《神迹》在上映后被纽约州行政委员会判定为渎神并以此为理由撤销了此片的放映执照。博斯汀公司随即诉至法院。

在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克拉克大法官在意见中指出,电影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之列。但克拉克大法官同时指出,电影享有的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需要与其他利益相平衡。纽约州对电影的审查属于事先限制,审查法律本身并不违宪,但禁映电影的理由——“渎神被指定义过于模糊,州政府为保护某一或所有宗教免受不合其趣味观点侵扰的关注,从保护新闻与出版自由这一点出发,不具有合法性。6

博斯汀诉威尔逊案无论在电影史上,还是法律史上的意义都是极其重大的。它承认了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享有言论自由这一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对保护艺术创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自此案之后半个世纪,几乎全球所有国家都认可了电影的表达自由权受到保护。

而美国司法对于电影审查的细化与争论仍在不断发展。在随后的R.A.V圣保罗市一案中,7史蒂文森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建立了相应的等级制度,言论可以被分为政治言论与非政治言论。电影表现出的内容,作为一种娱乐和艺术,通常情况下应当被归为非政治言论。

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之说,电影也是如此。解决了电影的地位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言论自由权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相互平衡。电影艺术的特殊性使其确实会反映许多不适宜未成年人或部分观众观赏的淫秽、黑暗或残忍的内容。联邦最高法院在将电影纳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政府对言论与新闻出版物的限制分为事先限制与事后惩罚两种。电影审查的最终地位被联邦最高法院定义为一种事先限制,而美国法院对于事先限制的限制是极其严格的。事实上,早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8]最高法院就已经确立了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禁止事先限制的原则。因此联邦法院至今也没有解决这个悖论,无法宣布电影审查制度是否是违宪的。为了贯彻对电影的事先限制,因此电影审查目前必须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审查行为必须慎重,遵循具体且明晰的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也指出,保护电影的言论自由,以及保护社会其他利益,这两点目的必须得到平衡。

其后,作为对社会利益和人权的平衡方式,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应运而生。四、中国电影审查的缺憾和困境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电影审查制度,在保障言论自由这个




方面,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

首先,从立法上来讲,言论自由是经宪确认保护的基本权利,但目前我们据以审查电影的根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甚至不是经过人大认可的立法,但是却对宪法权利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

其次,《电影管理条例》对于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也是极不完善的。现将其中有关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这个现行标准的规定是极为概括的且可供审查人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大,对于社会公德,迷信这样的内容一是没有给出完善的定义,二是未能给出程度规定。若电影不能与主流社会观价值观有丝毫背离,那也失去了其艺术创作的意义。

再次,有法难依的情况在电影审查行业中也存在着。纵观九十年代以来遭到禁映的电影,禁映的原因五花八门,前文提到的《活着》《霸王别姬》《颐和园》等是因政治原因遭到禁映,《鬼子来了》政治过关,却被指污言秽语,未充分暴露日本军国主义本质,因此存在利益偏差而被枪毙,《东宫西宫》《邮差》因涉及同性恋内容遭禁,《盲井》《小武》被禁是因为反映了太多的社会黑暗面,《十七岁的单车》被禁的理由更为令人哭笑不得:因影片大量在脏乱差的北京胡同取景,有损北京的国际形象,不利于当时的北京申奥。《活着》的小说原作者,参与了电影剧本改编的余华,曾在腾讯微博上提及《活着》遭禁一事,他说时张艺谋时常说原作里的什么细节要改动,审查才能通过。9]由此可见,国内的电影从业者对于电影审查中某些未曾言明的标准,彼此也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确实,存在着某些敏感政治问题,或者立意不高,格调不符合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电影,若完全不加以审查而允许其公映,会对社会以及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影响。但是纵观90年代至今遭到禁映命运的电影,我们不得不承认,封杀这些电影所保护的法律权益,或者说保护的某些非法律权益,与这些电影本身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相比,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于损害。何将电影审查这一制度由强制审查、硬性统一转向积极引导、创作自由,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10。五、完善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建议

因此,面对当前中国审查制度存在的缺憾和困境,笔者认为全然取消电影的审查是不合理而且是偏激的,完善已有的电影审查模式,改变一刀切的做法是符合社会的需求的。而完善审查模式,笔者对此有如下几点建议:(一)公开审查依据及标准

电影审查组织应明确审查的依据及标准。上述标准,应由具体的内容约定,不应有兜底条款及类推条款,以做到标准定,若审查组织决定需调整标准的,应向全国公示并听取意见。

盖法律有指引的作用,当公开标准后,每个人都知道具体的规则是怎样的,而自己制作的电影最终有何等的命运。只有这样,电影制作者才能够得知哪些可为而哪些不可为,而不会蒙受不白之冤。(二)公开审核的结果及依据




电影审查组织应公示所有电影审查的结果,并明确精准的指出该结论的依据。所谓精准是指电影审查组织不能仅凭借该电影涉及敏感信息而不予通过,需注明此影片于几分几秒,因涉及具体哪些限制内容而得出审查之结论。

古谚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只有将审查结果及原因向社会公众开放,才能排除民众心中对电影审查的疑惑;同时也让电影审查组织更有使命意识;而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电影审查组织的公信力。(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

建立电影分级制度是确立以年龄划分为主,禁止上映为辅的将电影分为不同等级的制度。根据一部电影中存在的粗俗言语、暴力、毒品、性爱及裸体的严重程度,对电影进行审议和分级,电影分级制度也是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得以广泛施行,将电影对于不适宜人群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一般来说参照国外经验,电影可分为:大众级、普通级、特别辅导级、限制级、成人级及禁止级。11

而在我国现行电影审查中,并不包含分级制度,对于总体可以通过部分镜头需要调整的电影,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模式。而一味的为了部分人的利益损害了电影制作人及其他观众群体的利益,显然是不妥当的。建立完整的电影分级制度,可以一方面保护电影制作人言论的自由及表达的开阔,另一方面也让观影观众能够完整的接受电影制作人的思想。因此,电影分级制度必不可少。

正如前文所述的,电影创作事实上是创作者的言论自由,且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应当允许有适度的夸张,或者对阴暗面的描写,更遑论事实上一些电影里并不存在夸张与虚构,反映的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且电影是非政治性的言论,不应当因为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就遭到封杀。一味的不允许任何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内容面世,不仅对文化发展,艺术进步有害无益,事实上这个审查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也无法自圆其说,构成了对电影创作者的言论自由权的侵害。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目前我国如此严格的电影审查标准,也与我们没有一个完善的电影分级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毕竟在当前,在国内上映的电影都是面向全部观众的,主管当局不得不考虑到对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电影分级制度刻不容缓。随着中国加入WTO的缓冲期过去,进口电影配额制度也终将取消,考虑到外国已经有完善的电影分级制度,引进时这一问题也会造成极大的困难。

参考文献:

1]贾磊磊.用标尺取代剪刀:百年电影分级制与审查制的分野[J.艺术百家,20050544.

2石同云,章晓英.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上)J.电影艺术200403120.

3 http//www.ohchr.org/ch/Issues/Pages/WhatareHumanRights.aspx EB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2-4-19.

4Mutual Film CorpZ.v.Industrial Commission of Ohio236 U.S.2301915.

5Joseph Burstyn incZ.v.Wilson343 U.S.4951952.

6]金冠军,付永春.电影审查与内容管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博斯汀诉威尔逊案(1952)研究[A.求异与趋同——中国影视文化主体性追求与现代性建构: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第十二届年会暨第五届中国影视高层论坛文集C.2008355.

7R.A.V v.City of St.PaulZ.505 U.S.377 1992.




8Near v.MinnesotaZ.283 U.S.6971931.

9]余华微博[EB.http//t.qq.com/p/t/201821287002122012-4-20. 10周旻.浅论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现状及其改革D.中国政法大学,201028.

11]黄智芳.分级还是审查——澳大利亚电影管制[J.上海大学学报(社科学版)200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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