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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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浙劳险[1999]105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9.04.16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05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

委,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社会保险登

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我省境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个人) 1 / 3










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范围包括:

1、城镇(建制镇及以上)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2、国家机关; 3、社会团体; 4、事业单位; 5、民办非企业单位;

6、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7、城镇自由职业者。

二、凡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缴费单位(个人),均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包括参加人事部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均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式多份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向办理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发送。鉴于我省社会保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实际,各地可采取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联合办公、统一登记的方式,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方便。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及其集体单位,以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为登记单位,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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