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价管理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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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1.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2.做好医保病人、新农合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3.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

4.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新农合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6.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7.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8.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规定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9.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以供患者查询。

11.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患者查询,收款处及临床科室均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

12.医疗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窗口及查询电脑位置;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须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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