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长安园标准厂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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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长安园标准厂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3]261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9.05 【实施日期】200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长安园标准厂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3]261 200395日)



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安园标准厂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丙级(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交通工具保管费、车辆占道停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采暖、居民生活垃圾袋装服务费、垃圾清运费、楼道清扫费等相关费用均另行收取。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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