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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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物业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体制】实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属地化管理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聞創沟燴鐺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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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残骛楼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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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市、区(市)县及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五条【物业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准则和自律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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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分或者调整。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划分或者调整结果应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重新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前两款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备案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参照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物业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铙誅卧泻噦圣骋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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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物业服务费用和计费方式构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且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


作废的凭证,重新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没有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允许使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印章。对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决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签字。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外埠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需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并至注册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后,方可承接我市物业服务项目。辔烨棟剛殓攬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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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提倡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限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项目分别进行建账。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 业主空置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用途,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期限,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

物业服务费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交纳物业服务费。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情况;

(六)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共有资金账户等; (七)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公示事项的第(五)项应按规定及时公示,第(四)项和第(六)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规范服务行为,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技防设施的监督检查与资源整合工作。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业主共同管理事项擅自向业主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限制业主享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

()阻挠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鼓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用以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住宅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就退出事宜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告内容,书面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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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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